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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三同时)

设计意义: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职业病工程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具体技术参数,为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工程防护措施提供实施依据。

3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

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设计时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委托有关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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